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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内曾三次判处判处死刑重审确认证据众说纷纭无法说法湘大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曾爱云判处有罪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蓄意杀人案第四次审理一审公开发表宣判:裁决被告人曾爱云有罪;被告人陈华章罪故意杀人罪,被被判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生;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大自然、周俊美经济损失178142.8元。宣判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胡署先讲解了该案有关情况。
曾爱云宣告无罪的法律依据胡署先讲解说道,此案发生于2003年10月27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当晚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被害,并被抛尸于该校工科楼南门口通向西侧苗圃的台阶上。经湘潭市公安局侦察,曾爱云、陈华章有杀死周玉衡的根本性指控。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罪故意杀人罪向湘潭市中院宣判。该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做出被判被告人曾爱云判处死刑、被判被告人陈华章无期徒刑的裁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曾爱云的判处死刑裁决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核指出,确认被告人曾爱云杀掉周玉衡的事实不明、无罪,未予核准并传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回湘潭中院重审。
该院依法自行构成合议庭对该案展开了公开发表开庭审理,经当庭原告、质证,对全案事实和证据新的展开了审查。湘潭市中院重审指出,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死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坦白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在案发时段离开了过她的证言以及本案萃取的鞋印、指纹、绳索等关键证据不存在根本性疑惑,全案证据不存在较多无法回避的疑点和对立,无法构成原始的证据锁链。
审理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若无作案时间等关键情节皆无法证实。也就是说,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罪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没超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显然、充份”的拒绝,无法回避合理猜测。
比如现场萃取的鞋印和指纹的遗留时间无法确认,曾爱云在案发前曾两次到过案发现场,无法回避鞋印和指纹系由曾爱云在案发之前所留的可能性;曾爱云关于作案工具棕绳的来源、特征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供述棕绳的长度与萃取到的棕绳相差悬殊,且萃取的棕绳上并未检测人基因型,现有证据尚能无法几乎确认该棕绳系由作案工具;对曾爱云若无作案时间的问题,证人李某的多次证言前后重复,融合曾爱云和陈华章的供述来看,确认曾爱云有作案时间的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无罪,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该做出无罪、指控的犯罪无法正式成立的无罪判决。
”湘潭市中院据此依法对曾爱云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被判陈华章有罪胡署先告诉他《法制日报》记者,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合谋将被害人周玉衡杀掉,湘潭市中院经新的审理指出,审理机关指控曾爱云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明,无罪,但是确认陈华章罪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显然、充份。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认,陈华章对周玉衡抱有怨恨,有作案的动机。且陈华章在案发前多次出售大量安稳药片并投入至周玉衡的水杯内,此后也仍然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早已返回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唱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回工科南楼308室,并与周玉衡在一起以后周玉衡被害。
之后,陈华章还实行了藏匿罪证、清扫现场、发送到短信掩盖真相等不道德。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裁决陈华章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生。胡署先说道,证据能证明什么,就确认什么事实,并据此做出裁决,这就是坚决证据裁判原则。
案件为何审理了11年对于案件为何审理了这么长时间,胡署先说道,本案两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都是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案件根本性、疑难、简单,受到社会普遍注目。这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几次审理,在该案的审判中,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做到了大量工作,一直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管理的精神,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确认十分谨慎。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中院的法官都到过案发现场,对涉及证据展开实地审核。
2013年4月17日,湘潭市中院对该案新的展开公开发表开庭审理,并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先后两次要求推迟审理。其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展开了补充侦查工作,湘潭市中院对证据展开了调查核实。
正是在坚决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湘潭市中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依法做出了上述裁决。胡署先说道,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由于心情悲痛,情绪更为兴奋,频密信访体现表达意见。湘潭市中院一方面通过审理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充份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冷静精细接访,重复向其香港基本法析理,多次上门探访、视察,大力为其谋求司法救助,竭力给与其精神安抚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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